通知公告
舟山市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2-08-04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供销社字号:[ ]


第一条 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供销合字〔2021〕18号和《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浙江省供销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供合发〔2020〕23 号)文件要求,结合舟山市供销社实际,设立舟山市供销社合作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合作发展基金”)。

第二条 合作发展基金主要来源包括舟山市供销社本级社有资本收益、捐赠资金、其他资金等。

舟山市供销合作社首次注入资金100万元,作为合作发展基金启动资金。每年从舟山供销集团上交给舟山市供销合作社的净利润(不含资产处置和股权转让收益),预留对舟山供销集团有限公司出资、偿付供销社股金本息等可能的大额支出,综合考虑非经常性损益和现金流等因素后,按不低于 20%比例提取注入合作发展基金。

第三条 合作发展基金的设置方式暂定为在舟山市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收益账户下设“供销合作发展基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 合作发展基金以提升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能力为根本,坚持为农服务宗旨,体现公益为主导向,以委托、购买服务和补助奖励为主要形式,用于市供销社系统为农服务能力建设、为农服务事项和基层供销社建设。

第五条 合作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建立为农服务工具和防范系统性风险工具,提升为农服务能力;

(二)组织本级及社有企业或联合其他单位开展为农服务活动(事项)、承担为农服务任务;

(三)用于系统基层供销社建设;

(四)省供销社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有关为农服务任务。

第六条 市供销社联合社党组是合作发展基金提取、使用、管理的决策机构。资产监管处承担合作发展基金的日常管理,负责提出当年基金提取方案以及资金拨付,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支持项目的审核。

第七条 市供销社联合社机关各处室、供销集团根据工作职责和管辖的行业、企业,申报当年合作发展基金支持项目,项目申报应当详细说明项目实施单位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具体内容、项目金额、申报支持金额和预期政策目标,根据项目成本、投资资金组成、项目类型等综合考虑,拟定补助的方式,由办公室汇总后提交市供销社联合社党组决策。当年合作发展基金支持项目原则上为当年开展的为农服务活动、当年项目完成并投入运行或试运行,以前年度已完成的项目、今后年度实施的项目、当年没有阶段性完成的项目,不在合作发展基金补助范围。

第八条  合作发展基金的支付,原则上在项目完成,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经过党组审议批准,并公示后支付。合作发展基金使用支付审签,按照《舟山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财务管理制度》实行。项目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的,不予支持。

第九条 申报处室、供销集团负责合作发展基金支持项目的监督管理。对支持额度大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根据项目审计告、实地验收等方式,确定项目的真实性、投入情况和完成情况。加强对支持项目的绩效管理,申报处室、供销集团可以根据实际提出将项目列入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对项目绩效情况进行抽审。

第十条 合作发展基金的建立、使用情况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监事会和财政、审计、巡视巡察部门的监督,对合作发展理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和涉嫌犯罪的人和事,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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