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我市供销社系统信息与宣传工作,建立科学合理的信息宣传评价标准,进一步提高信息报送、门户网站建设、微博信息发布的质量和水平,根据《浙江省供销社系统信息宣传考核奖励办法》(浙合办[2013]4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区)社、市社各处室、市社有关企业 二、考核目标与任务 根据工作性质与职能不同,采取对考核对象分档考核的办法,并按照《舟山市供销合作社信息宣传考核计分标准表》(附件),确定年度内最低考核达标分值: (一)第一档(年度考核100分):市社办公室、定海区供销社、普陀区供销社、岱山县供销社、嵊泗县供销社。 (二)第二档(年度考核50分):市社业务处、市社合作经济指导处、市禾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市金叶蔬菜果品有限公司、市社区菜店有限公司。 (三)第三档(年度考核25分):市社财务处、市祥源烟花有限公司、普陀山锦屏山庄、普陀山景欣供销公司(普陀山供销社)。 其中被市委办、市政府办和省社办采用的信息,第一档考核对象全年不能少于6篇(含自行上报被采用),第二档考核对象全年不能少于2篇,第三档考核对象全年不能少于1篇。 三、考核计分及奖励办法 (一)考核计分以《舟山市供销合作社信息宣传考核计分标准表》为准。市社办公室每季度按考核对象为单位,将信息及稿件采用计分结果在《舟山供销信息》上通报,年终总评。 (二)列入考核计分计酬的须为考核年度内被市社或经市社转报采用信息,同一信息、稿件被重复采用、批示的,按最高标准计分计酬,每分值奖励3元。自行上报被录用信息、稿件由考核单位提供采用目录计分不计酬;报送市社未被采用的信息每条0.5分(不计酬)。市社机关信息工作职能处室扣除年度任务数后计发稿酬。稿费由市社列支,每年以考核对象为单位核发一次。 (三)年终根据各单位得分结果累计排定名次,达标者按年度考核得分评定先进单位和优秀信息员。 (四)各单位信息工作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评优的依据之一,市社各处室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按信息工作比重分值扣处室人员同值绩效考核奖,县(区)供销社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不能评为县(区)供销社综合业绩考核优秀奖以上单位。 四、其它事项 (一)各单位及处室须明确信息联络员,具体负责信息的撰写、报送、联络。 (二)本办法自2013年起施行,原《舟山市供销社系统信息与宣传工作考核奖励办法》(舟供[2012]22号)停止施行。 (三)本办法由市社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 舟山市供销合作社信息宣传考核计分标准表 录用级别 | 信息、稿件录用分值(分/条) | 各级领导 批示加分 (分/条) | 要讯 | 简讯 | 工作交流 | 工作专刊 或调研文章 | 《舟山供销》信息 | 10 | 5 | — | 30 | 10 | 市社网站 | 5 | 3 | — | 20 | — | 县(区)委、政府 政务信息或新闻媒体 (不计酬) | 10 | 5 | — | 30 | 10 | 、市政府政务信息、市级刊物或新闻媒体 | 15 | — | — | 50 | 20 | 市级部门信息 | 10 | 5 | — | 30 | — | 省社《社务信息》、 《浙江合作经济》刊物 | 15 | 8 | 25 | 50 | 20 | 省社网站 | 10 | 5 | — | 40 | — | 省委、省政府政务信息、省级刊物或新闻媒体 | 30 | 15 | — | 100 | 30 | 全国总社社务信息、 国家级刊物或新闻媒体 | 30 | 15 | — | 150 | 30 | 全国总社网站 | 20 | 10 | — | 120 | — | 参与省社微博 | 每发播一条记1分、被转播10人次以上另加1分;被评论10人次以上另加1分;积极组织系统内人员加关注、转播和评论,完成省社下达人数(次)任务的记5分;市县网站为省社官方微博链接推广者,记5分,由此吸引地方网民加关注的,按5人次记1分。 | 网站建设 | 各县(区)社年内创建官方门户网站记10分。 | 报送市社未被录用信息 | 1条0.5分(不计酬) |
说明:简讯指无标题且200字以下的信息,要讯指有标题且字数在200字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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